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书记
李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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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写信时间 2020-05-26 1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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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88281 信件类别 建议
信件主题 关于恢复重建安云乡落花村“清明寺”的建议
信件内容 关于恢复重建安云乡落花村“清明寺”的建议

一、背景
落花村区位优势独特。安云乡是目前通川区唯一保留的一个乡,位于通川区以北,G5012巴(中)达(州)高速公路过境,在落花村设通川安云互通 (图片附后),落花村到达州市主城25公里,车程20余分钟,交通便利,区位优势独特。安云乡是“巴达高速经济带”涉及的七个乡镇“七支点”的起点,与在建的“青宁云门天寨”旅游项目(国家5A景区标准建设)的青宁镇比邻。
落花村人文历史厚重。落花村清明寺位于落花溪,即现在的“通川安云”收费站东侧半山腰,山上林木茂盛,四季长青,地势平坦,有良田耕地,适合开发。清明寺史建于清朝年间,是一座上千平方米的大殿,坐东北向西南,寺内供奉有30余尊菩萨,寺庙前挂有一口250KG的大钟,每当初一十五,吸引了来自新村、金石、蒲家的香客,清明寺的钟声响彻方圆十里八里。清朝末年,又在清明寺修建了一所上千平方米的清明寺学校,一直到解放初期,落花村附近的村民都在清明寺学校读书。后来,因“破四旧”及“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清明寺及学校被毁于一旦!如今留下的只有“清明寺”一个孤寂的山坡名称,以及从“通川安云”收费站旁通往清明寺的四百多级石梯。
落花村森林资源富饶。落花村北与安云乡水洞村相连,东与蒲家镇春天村相邻,连绵40余平方公里,山上林木苍翠,秀色怡人,有刺子国有森林,有向家沟河道,有宝寨石风景,山上有野猪、刺猬、山羊等野生动物,森林覆盖广泛,自然生态优良。

二、现状
落花村是乡村振兴示范带打造重要村。2013年12月,巴达高速建成通车,安云山沟变通途,为安云乡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特别是安云收费站到安云乡政府连接线的村民,更是麻雀变凤凰。2020年5月20日,在一个充满爱意的日子里,新任通川区委副书记、区长覃永利率队前往安云乡碑庙镇等进行乡村振兴调研工作,调研组一行先后前往安云落花村、南鹰村,实地调研乡村振兴示范点、传统村落打造等工作。明确指出安云乡落花村是安云乡乡村振兴示范带打造的重要村落,目前拟在村道路两旁、利用现有河道、桥梁打造“小桥流水人家”意境。这更让落花村的村民乐此不彼,短短一个月时间,落花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更,特别是魏家嘴,当把这些新变化晒到朋友圈时,大家纷纷点赞,说你的家乡太美了!

三、建议
目前,落花村正如火如荼地开展振兴建设,据说以后还要与“青宁云门天寨”景区配套,在落花村修建游客中心。基于发展乡村生态文化旅游,打造最美乡村,提高农民发展旅游的积极性,带动山区开发,提高农民增收,兹建议如下:
一是重新修建清明寺。充分挖掘发挥历史文化资源,恢复清明寺曾经的香火相传,与在建的“青宁云门天寨”有机结合,形成人文+自然之旅。
二是建设生态森林公园。借助落花村得天独厚的森林资源,在恢复重建清明寺的基础上,再建设省级森林公园,既保护了自然生态环境,又实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还能助推安云乡的经济发展再上一个台阶。
以上建议妥否,诚盼参考采纳,谢谢!

村民:魏历
联系方式:13983124688
2020年5月26日

信箱办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我们高度重视,赓即责成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安云乡落花村“清明寺”调研情况
    经现场走访调研,您在信中说的“清明寺”,位于巴达高速公路安云收费站出口右侧,原落花村3组小山坡上。听当地村民介绍,正如您在信中所说,曾经有一座“清明寺”,因文革期间“破四旧”被毁。但从现场了解看到,现在已全是森林植被,没有遗迹,当地村民也没有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求。
    2.关于我区宗教的基本情况
    通川区是省宗教工作重点县(全市4个),现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4种宗教,爱国宗教团体3个(区佛教协会、区天主教爱国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对外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15个(其中佛教5个,基督教5个,天主教4个,伊斯兰教1个),正在筹建的佛教场所2个,涉及东办、西办、朝办、西外、复兴、魏兴、蒲家、东岳、梓桐、北山、江陵等乡镇,有宗教教职人员33人。从我区宗教活动场所目前的规模和分布情况来看,基本能够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要。目前,全区宗教和顺,社会稳定。
    3.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审批
   (1)设立的主体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宗教团体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也就是说,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只能是宗教团体提出并申报。
   (2)设立的条件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审批的程序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若申请设立的是寺观教堂的,还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感谢您的来信。如有未尽事宜,可直接和区民宗局(联系电话:0818-2120249)联系。祝您生活愉快、家庭幸福!

                                       书记信箱办
                                  2020-06-05 10:43:35